| 酒精飲料的法定定義(資料來源:Lamy-Dehove著作。1996年4月)
葡萄渣釀蒸餾酒:“葡萄蒸餾酒”(eau de vie de raisin)或“渣釀”(marc)是指下述酒精濃度較高的飲料:
- 主要以發酵的葡萄渣來釀造,並用水蒸汽直接蒸餾或加水而成,葡萄渣可加上既定比例(參考如下)的葡萄酒沉澱物,葡萄渣本身在蒸餾過程中所取得的酒精濃度為86度以下。未達86度以前可被允許再度蒸餾。
- 揮發性成份的含量等於或高於140克/百升的100%純酒精,而一百升的100度純酒精中的甲醇最大含量為1000克(CEE歐規編號1014/90第1條)
- 在渣釀蒸餾酒的製造上,葡萄渣加上沉澱物的比例為每100公斤的葡萄渣可加上最多25公斤的沉澱物。來自沉澱物的酒精量不得高於成品中酒精總量的35%。(CEE歐規編號1014/90第1條)
水果蒸餾酒:“水果蒸餾酒”(Eau-de-vie de fruit)是指下述酒精濃度較高的飲料:
- 僅以經過酒精發酵及果肉或未發酵的果汁(無論含有果核與否)蒸餾而製成。
- 蒸餾至86度以下,以使蒸餾的產品有來自水果的香味與口味。
- 每一百升的100度酒精含有等於或高於200克的揮發性成份
- 若水果為有果核的水果蒸餾酒,則氫氰酸的含量不得超過10克/百升100度酒精。
如此,釀成的飲料方可稱為“…蒸餾酒”(eau-de-vie de)並冠上水果名,例如:
櫻桃(或Kirsh)、李子(或slivovic)、黃香李、桃子、蘋果、梨、杏、無花果、柑桔或其他水果。其亦可稱為“wasser”,並加上水果名稱。
“威廉”(Williams)一詞僅能用於以“威廉”品種梨所製造而成的梨子酒。
若有兩種或多種水果一起蒸餾時,則產品則命名為“水果蒸餾酒”(eau-de-vie de fruits)。該名稱可加以補充水果名稱,並根據每種水果的用量多寡而排列。
水果烈酒:“水果烈酒”(Boisson spiritueuse de fruit)是指一種水果依既定最小比例在農產品乙醇中浸漬、且/或在本法令所定義的蒸餾物中浸漬而成的烈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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